主办方:中国酒店产业综合服务平台
时 间:2025-04-05 19:44:51
地 点:北京
然而,争论的双方却都没有认识到西耶斯的制宪权理论本身兼具决断主义和规范主义的两个维度。
在移民局诉查达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示仅有国会一院作出的立法否决(legislative veto)决定违宪,理由是立法否决决定具有立法的性质,因而必须严格遵守两院制立法的程序,不采取两院制立法程序的四种决定程序均已在美国宪法第1条和第2条明确予以列举。[34] (4)司法条件的局限 要求司法机关放弃适用那些因程序上存在瑕疵而导致实定法依据不足的抽象法命题决定,在当前看来的确是过度的期待。
进入专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 抽象法命题决定 。对于多数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来说,查明某一决定是否经过国家主席公布或许较为容易。譬如,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若干法院判决皆以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作为说理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废止某一规范性文件或某一制度,乃是以否定性的法命题替换肯定性的法命题,其本质是一种消极的立法行为[6],只是此种立法活动没有呈现为形式意义上的法律,而是采取了决定的形式。为了回应立法需求,八二宪法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有限的国家立法权和法律的补充修改权,保留其法律解释权和条约批准权,取消其法令制定权。
总体而言,由于五四宪法和七八宪法并未确保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能力满足转型社会对立法的需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得不模糊化地处理其已被授予的职权与未被授予的法律制定权之间的界分,继而依靠各种法外决定塑造转型中国的法秩序。有时法院会将某一抽象法命题决定直接认定为法律。由于抽象法命题决定与立法活动存在一定通联性,于是便带来了两个问题:第一,抽象法命题决定的性质不明。
但在八二宪法下,这两次批准性决定的依据何在,是否仍具有可适用性,法院亦未探讨。或许应当承认,过分苛责历史并不是科学的态度,积极应对才是面对过往时所应秉持的立场。在其他部门法领域也存在类似的补充性决定。要求当事人就此举证也不可行,当事人在立法程序问题上通常不具备比司法机关更高超的调查能力,因而司法机关仍然不得不推定某决定具备规范层面的可适用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2013)授权国务院将若干法律当中规定的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彭真在担任六届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时即言: 法律的制定只能随着实践经验的成熟逐步走向完备,不能匆忙,不能草率从事,也不能主观片面地贪多求全,……我们要根据实际的需要和可能,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立法工作,做到既积极又慎重,以保持法律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文章来源:《现代法学》2016年第1期。后者虽然采用了法发的文号[16],而非当前司法解释所使用的法释文号,但彼时的司法解释本身皆未采取法释文号[17]。但是,具有代议机关性质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却并不仅仅是立法机关,而是被宪法赋予了复合的权力,从而在理论上形成了立法权与决定权、人事权、监督权并立的职权格局。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某一决定时遵循了《立法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立法程序,则司法机关可以将其视为实质意义上的法律,并以适用法律的方式予以适用。[34] (4)司法条件的局限 要求司法机关放弃适用那些因程序上存在瑕疵而导致实定法依据不足的抽象法命题决定,在当前看来的确是过度的期待。《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2011)第5条授权公安部门冻结恐怖组织及恐怖人员的资金和资产,同时为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设定了冻结和报告义务。它们分别是《科学技术进步法》、《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注册会计师法》、《红十字会法》、《教师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
为了避免与立法、法律等概念混淆,本文直接称之为抽象法命题决定。《立法法》实施之前的补充性决定也可被纳入广义或最广义的法律解释的范畴,从而也具有可适用性。
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17}304这或许也能够解释为何全国人大常委会时常以抽象法命题决定代替立法。
第一种理解是某些决定是立法,但不是法律。[27]一个佐证是,200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便以上述三个条例为对象,可见将条例视作法律也并无不可。据H先生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时根据议案的提出主体确定究竟制定法律抑或作出决定、决议。首先,就制定主体而言,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鉴于五四、七五和七八宪法下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具有国家立法权,而只能制定法令、解释法律,因而八二宪法实施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决议均不能被视作法律{2}。既然已有的决定和决议没有失效,并且作出各种决定和决议对于填补转型社会的法秩序空白仍然具有积极意义,追问各类决定和决议的宪法基础以及司法适用的可能性在当时看来似乎便有些不合时宜了。另一种则是将修改性决定与补充性决定、解释性决定混编,如前述《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3条便修改了《刑法》第190条关于逃汇罪的规定[5]。
第三,《立法法》实施之后的补充性决定虽不可被认作法律解释,但鉴于《宪法》第67条第(3)项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可以说补充性决定与修改性决定具有规范上的亲缘性。……对有些职权既可以划分在决定权中,也可以划分在四权的其他三权的某一权中。
而七八宪法延续五四、七五宪法未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制定权的做法也再次不适应现实需求,此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采取应对方式包括突破宪法的规定制定法律[29]、自行制定具有法规范属性的决定[30]、就国务院等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出批准性决定[31],其中后两种应对方式也是五四宪法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所经常采取的措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的修改呈现为两种决定形式,一种是专门作出修改法律的决定,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等等。
(阚珂.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的几个问题[C]//刘政,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讲话(增订本),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5:190.) [2]蔡定剑教授认为,决定具有实体规定性和行为规范性,决议则不具备这样的特征,而只是对已有文件或事件的表态或宣告。遇到紧急关头,别人打进来了,常务委员会就可以决定问题,无需等着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唯有立法者成为守法的典范,良法之治方能成为可期许的目标。即是说,此类文件在性质上的确属于司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应决定也的确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视作法律。有论者指出,这里使用分别二字便表明,凡属于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的,由常委会进行解释,凡属于需要做补充规定的,由常委会用法令加以规定{3}。(参见: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上卷)[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142.) [26]如《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1954)、《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1954)、《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1955)等。
(任建新.增进了解,发展友谊,促进合作,维护和平——在第十二届世界法律大会上的发言[J].人民司法,1985(9).)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第一次在正式的规范性文件中使用这一概念,该规则第16条第2款规定: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议案和修改法律的议案,法律委员会审议后,可以向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也可以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常以决定的形式作出法律解释。
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也延续了类似的做法,在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这一题域下使用了废止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措辞。[4]该条规定: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国家机关的其他公文、证件、印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虽然1982年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时以制定法律的名义颁布决定[33],但其在《宪法》67条所罗列的权限之外仍得制定具有法规范效力的决定这一印象似乎仍时隐时现,各种决定在社会转型期所发挥的作用之显著也强化了这种印象。直至1987年的《议事规则》以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一揽子概括除法律修改决定之外的所有抽象法命题决定之时,这种印象便以文本为载体被固化了下来,两部《议事规则》和《立法法》对制定法律、解释法律、修改法律的条件和程序的设计都无法阻挡各种抽象法命题决定发挥事实上的拘束力。
无论是哪一类别的决定,其中都隐含了要求决定所规范的对象予以遵守的意味,作为规范执行的重要一环,司法机关自然也在规范对象之列。而1981年《决议》生效之后、2000年《立法法》生效之前作出的补充性决定仅可被视作广义的解释性决定。{5}第二种理解是将决定直接视作法律。除具体案件当中的适用决定的状况外,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曾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对相关决定作出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2年联合发布的《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及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发布的《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便是适例。
就是要集中权力,要能灵活使用。[15]张爱与ForexSigns, Inc.(美国汇盛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案,(2013)民申字第41号,【法宝引证码】CLI. C.92673。
如三大诉讼法皆简要涉及到司法鉴定,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8)则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制度、鉴定人资格、鉴定机构资格等进行了补充规定。1978年之后的社会转型再次呼唤立法者的积极行动,这一阶段对于立法需求的旺盛程度不亚于建国初期。
但在当代,伴随着积极国家对公民生活的介入,仅具有个别针对性的措施法也开始登场{8}。对于此种情形,可能存在这样的反对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实际上有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有关工作者均未明示劳教制度的废除是基于这一宪法考虑[22],因而也不能将该决定视作撤销违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如此一来,若因该决定的作出存在程序性瑕疵便不予适用,结果将是荒谬的。
杏花岭区政府负责的3项工程中,北沙河、北涧河河道治理项目中河道保洁工作已开展。...
已经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通过在线监控、分表计电、加强日常监督指导等措施,稳定实现超低排放。...